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范模式与股东大会相同。 一方面列举了其10项权力, 另一方面也允许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再行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7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明文列举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仅设立了执行董事而未设立董事会,则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09条第4款则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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