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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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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 文章摘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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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9]48号文件精神。 1、经省批准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属孵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2、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50%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返还给企业,后3年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50%返还给企业。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25号文件精神 1、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进入芜湖软件园创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房租优惠政策,研发的项目可优先获得市科技创业资金及科技专项经费的资助。软件园协助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申报,并为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和科技成果办理、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四、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由博士领办的第一年可免房租提供200平方米的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房租提供100平方米的工作用房。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研究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获5—1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研发的项目可优先获得市科技创业资金及科技专项经费的资助。创业园协助企业办理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科技项目、成果申报,并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成果,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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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admin 更新时间:2010/12/1 点击次数:184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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